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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委託之機關、團體應每六個月將檢定不及格者之檢定報告表彙整,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報請民航局備查。
  2. 受委託之個人於檢定作業完成後,應將檢定報告表送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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