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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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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定各項
規費
之收取,管理機關得委託經營港區者辦理。
前項之經營港區者係指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與管理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並興建營運本自由貿易港區之民間機構。
管理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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