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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託運人將危險物品交付空運前,應確認下列事項: 一、屬禁止空運者。 二、已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十條之規定,予以正確分類、識別、封裝、標示、申報及檢附申報單及其他運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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