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對航空器所裝載之危險物品,因破損或滲漏導致之危害性污染,應即予清除。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不在此限。
  2. 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航空器,應即停止營運並接受檢查;經檢查符合技術規範及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污染限值以下者,始得恢復營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