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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應依本辦法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核定採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之危險物品航空安全運送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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