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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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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對乘客提示禁止託運或
攜帶
進入航空器之危險物品資訊,並應請乘客確認未託運或攜帶禁止之危險物品進入航空器。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
承攬
業於收運貨物時,應對託運人提示空運危險物品之資訊;發現收運貨物之識別、封裝、標示或運送文件之資訊,有涉及危險物品之虞時,應請託運人確認未含危險物品後,始得收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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