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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對空運危險物品作業使用之文件,應自航空器起飛之日起保存三個月以上,以備查
  2. 前項文件包括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危險物品收運檢查表、申報單、其他運送文件及第十九條之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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