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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危險物品不得以航空郵件交運或於航空郵件內夾帶危險物品。但依技術規範及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交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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