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採取保安措施,以降低危險物品失竊或被第三人誤用之風險,並避免危害人員、財產或環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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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採取保安措施,以降低危險物品失竊或被第三人誤用之風險,並避免危害人員、財產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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