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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託運人託運危險物品時,應於包裝件上標示其內容物之運送專用名稱及技術規範規定之標記。但技術規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包裝規格符合技術規範之包裝製造規定者,應依技術規範規定於包裝上標示包裝規格標記;不符合包裝製造規定者,不得於包裝上標示包裝規格標記。但技術規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包裝上之標記應加註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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