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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氣象海象預報業務許可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氣象局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一、未依計畫書執行業務或從事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者。 二、執行業務期間,預報人員未符合第四條之規定者。 三、許可後,無正當理由,未於六個月內開始執行業務者。 四、違反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自行暫停業務六個月以上者。 五、違反第八條之規定,妨礙中央氣象局之檢查或所備文件不齊全或不符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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