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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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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掃描檔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掃描檔。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掃描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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