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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及格人員,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發給參加職前訓練通知書之日起三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合格結期未參加者,其評量測驗及格資格不予保留。
  2. 前項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人員,領取執業證者,始得受旅行業之僱用、指派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招請,執行導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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