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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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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導遊職前訓練人員,應檢附職前訓練通知書或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參加導遊職前訓練人員報名繳費後,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期不予退還。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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