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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訓人員在職前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一、缺課節數逾十分之一者。 二、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 三、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 四、報名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者。 五、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違反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者。
  2.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經退訓後二年內不得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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