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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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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應於辦理當年度評量測驗之前一年度,公告評量測驗之日程、類科(別)、科目(含命題大綱)、報名簡章事項。
交通部觀光署應建立參加導遊人員評量測驗人員(以下簡稱參測人員)之各項文件檔案,包含報名資料、資格審查、評量測驗成績及其他有關文件,自評量測驗之日起保存至少一年。
導遊人員評量測驗所需經費,由交通部觀光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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