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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溫泉取供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撤銷其經營許可: 一、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者。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經營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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