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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溫泉取供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溫泉開發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或自己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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