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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3 條

  1. 依本辦法申請經營溫泉取供事業者,應備具經營許可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經營許可: 一、溫泉取供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土地權屬證明。 三、溫泉水權狀。 四、溫泉開發許可及開發完成證明文件。 五、經營管理計畫書。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與溫泉經營管理有關之文件。
  2.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者,免附前項第一款之書件。
  3. 申請人僅提供自己營業使用溫泉者,申請經營許可免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之書件。
  4. 依前項規定取得經營許可之溫泉取供事業,應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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