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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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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取供事業取得經營許可後,其實際經營情形與經營管理計畫不符者,應敘明理由並提出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變更: 一、經營管理計畫變更事項對照表及說明。 二、配合經營管理計畫變更應備具之
第三條
書件。
前項經營管理計畫變更之程序及不予許可事項,準用
第五條至第八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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