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災旅宿業於花蓮震災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經金融機構同意辦理展延;其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補貼金融機構: 一、每筆合意展延之利息損失,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 二、補貼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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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旅宿業於花蓮震災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經金融機構同意辦理展延;其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補貼金融機構: 一、每筆合意展延之利息損失,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 二、補貼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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