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災旅宿業於花蓮震災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經金融機構同意辦理展延;其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補貼金融機構: 一、每筆合意展延之利息損失,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 二、補貼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