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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災旅宿業辦理災後影響營運所需下列資金(以下簡稱災後紓困貸款),由承貸金融機構就受災旅宿業個別狀況貸: 一、週轉金。 二、資本性融資。
  2. 前項第一款所定週轉金,其用途為支付員工薪資及其他維持基本營運所需之資金。其貸款採累計方式,每家觀光旅館、旅館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民宿最高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3.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本性融資,其用途為更新設備、整(修)建、擴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所需之資金。其貸款採累計方式,每家觀光旅館、旅館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三千萬元,民宿最高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4. 貸款期限由承貸金融機構與受災旅宿業自行商定之。
  5. 貸款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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