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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由研究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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