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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務之志願服務工作,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考有具體服務績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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