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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志工個人之志願服務績優獎勵等次及服務累計時數,規定如下: 一、銅質徽章:一千五百小時以上。 二、銀質徽章:二千小時以上。 三、金質徽章:二千五百小時以上。
  2. 本部頒給前項徽章時,同時發給得獎證書;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每人每次以申請一種及頒給一次為限。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前已領有內政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同等次之獎勵;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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