齒模製造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國六十一年十月一日前取得臺灣省鑲牙齒模承造業職業工會聯合會或台北市鑲牙齒模承造業職業工會會員證經查證屬實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登記,並請領齒模製造技術員登記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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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六十一年十月一日前取得臺灣省鑲牙齒模承造業職業工會聯合會或台北市鑲牙齒模承造業職業工會會員證經查證屬實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登記,並請領齒模製造技術員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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