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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醫事檢驗所准登記事項如下: 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二、負責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三、其他依規定應行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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