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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心理師申請執業登記,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資格條件:一、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二、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專業團體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自取得臨床心理師證書、諮商心理師證書發證之日起三年內,申請執業登記者,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資格條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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