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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心理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一、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 (正本驗畢後發還)。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四、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專業團體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五、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符合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其申請執業登記,免附前項第四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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