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心理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一、原領執業執照。二、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一份 (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四、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專業團體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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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一、原領執業執照。二、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影本一份 (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四、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專業團體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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