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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本項業務之護理團體,應依據核定計畫書辦理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與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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