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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護理人員,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辦理換領執業執照,得免繳執業執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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