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護理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所在地護理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或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護理師證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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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所在地護理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或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護理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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