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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百五十點以上: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相關法規。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五點,超過三十點以三十點計,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前二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護理團體辦理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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