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審查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機構或專業法人、團體為之。
- 前項機構或專業法人、團體,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 一、全國性之精神、心理相關醫學會、學會或公會。 二、設立滿三年。 三、其屬醫師團體者,會員人數應達精神科專科醫師執業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 前項專業法人、團體受託辦理第一項之審查認定時,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設立證明文件、組織章程、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資料。 二、課程採認人力配置及處理流程。 三、課程採認之作業監督方法。 四、課程採認之文件保存。 五、課程品質管理方式。 六、收費項目及金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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