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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醫院評鑑或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設有精神科急性病床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為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2. 前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置二位以上精神科專科醫師。但於離島或偏遠地區,得僅置一位。
  3. 第一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向該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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