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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之。
  2. 前項指定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三個月前申請。經審查通過者,准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
  3. 申請展延應具備之資格、文件、資料及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4.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於地方主管機關未完成第二項展延審查程序前,得繼續提供第五條所定之服務。
  5. 經地方主管機關就展延申請審查通過後,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之展延期間,自前次指定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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