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之委託或指定,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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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之委託或指定,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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