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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指定醫師應於指定之有效期間內,接受繼續教育訓練課程。
  2. 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三個月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准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以六年為限。
  3. 第一項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併稱辦理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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