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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緊急處置作業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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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之緊急處置,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緊急送醫:協助護送就醫及接受醫療處置。 二、保護措施:協助提供安全防護措施或轉介至
適
當機構、場所安置。 三、其他適當之方式。
前項緊急處置,應視嚴重病人需要,選擇對其最有利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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