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審查會對其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於計畫執行期間,每年至少應查核一次。
- 審查會發現研究計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令其中止並限期改善,或終止其研究,並應通報研究機構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未依規定經審查會通過,自行變更研究計畫內容。 二、顯有影響研究對象權益或安全之事實。 三、不良事件之發生頻率或嚴重程度顯有異常。 四、有事實足認研究計畫已無必要。 五、發生其他影響研究風險與利益評估之情事。
- 研究計畫完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進行調查,並通報研究機構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嚴重晚發性不良事件。 二、有違反法規或計畫內容之情事。 三、嚴重影響研究對象權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