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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八條所定簡易程序審查,應由委員一人以上為之。
  2. 前項簡易程序審查案件,委員得代表審查會行使准之決定,並將結果提審查會報告。
  3. 前項審查案件,委員未為核准之決定時,應經一般程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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