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審查會依前條規定查
核
結果,應以書面通知計畫主持人;其有變更原審查決定者,並應載明。
審查會查核結果有本法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
所定應通報情形者,應於作成決定後十四日內,通報研究機構及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