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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研究機構,得設一個以上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2. 前項審查會得設分組(以下簡稱分組審查會)運作並統一接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組審查會會議之議決結果視同原審查會會議之議決。
  3. 第一項研究機構,包括學校、醫院、公務機關(構)、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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