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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召開一般程序審查會議時,其出席委員應包括機構外之具生物醫學科學背景委員一人以上。
  2. 五人以上,不足七人之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七人以上之審查會或分組審查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3. 出席委員均為單一性別時,不得進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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