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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研究計畫之審查,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主持人資格。 二、研究對象之條件及召募方式。 三、計畫之內容及其執行方式與場所。 四、本法第十四條所定告知同意事項、告知對象、同意方式及程序。 五、研究對象之保護,包括諮詢及投訴管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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