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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本部公告之日起,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2.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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