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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2. 置有監察人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其監察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併同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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