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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事機關為醫療衛生,或實驗需用散裝藥用酒精,應由國防部指定審單位核轉管制藥品管理局辦理。 前項酒精之使用,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負責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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