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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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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裝藥用酒精以供應代售商及
第九條
規定之對象為限。 申請配售散裝藥用酒精,每次應在六十公升以上,不滿六十公升者,應逕向代售商洽購瓶裝藥用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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